再想一下,眼下開口借錢的人,過往是否誠信道德的展示,是否是在常人水準之上。借錢的情況是否出於偶爾,還是已經是常態?
也能夠想想,自己是否有餘錢能夠出借,是否有心理準備友誼能通過金錢的考驗?或是做好這筆錢將會收不回來的心理準備?
又或是自己會不會由於將來被倒帳而自身難保?
簽立清晰記載告貸的字據或借錢契約
儘管消費假貸聯繫不是要式(也便是要必定的書面文字),但必定程度的白紙黑字,關於自己仍可有所保證。
並且有了字據以後,也能夠將法令聯繫「確定為」金錢假貸聯繫,防止借用人到當下在法院中爭辯反駁說這錢是「送」、「買賣」或是另外「清償」的。
而字據上,必定要讓對方記載身分證等重要個資,以保證無論山巔海角,將來都還能追索的到。
請求供給典當物或質押物,以擔保自己的債款
借錢的人,常常事後就跑掉而讓人找不到。這當下有必定的擔保,能夠下降自己的丟失。在法令上,擔保主要有兩大類,即「人保」及「物保」。
人保的部份,即是保證,也便是請借錢的人,供給一人作為保證人,讓借用人在債款人不實行債款的當下,由保證人代負實行職責。
物保的部分,則是請借錢的人,供給物品(不動產典當或是用動產質押),擔保給貸與人,讓貸與人在將來債款人債款不實行時,能就典當或質押物取償。
另外也可請告貸人簽立本票,讓其擔保付款,也能夠請保證人在本票上為保證的記載。運用收據準則,亦可供給貸與人將來更多元的請求權基礎。
有了本票,也能夠在之後,聲請本票裁定,獲得進行強制執行的依據。
交給告貸,必定要保證有金流記錄
金錢消費假貸,儘管不是要式(即簽立字據),但必定是「要物」,也便是必定要有金錢之交給。按照法院的安穩見地,必須要由貸與人承當已經有交給借款的舉證職責。
通常這問題很常被疏忽,也很常在親屬間成為影響勝敗的關鍵。在法庭上爭執的當下,借用人常常會抗辯沒收到金錢,這當下貸與人就往往欲哭無淚。
這當下,建議是匯款、轉帳、甚至是臨櫃無折存款,都是有能夠作為「的確有交給告貸」的跡證。就算是現金交給,也必定要讓借用人「簽收承認」。
如果是藉支票讓債款人貼現,
簽必定要蓋上「制止背書轉讓」的字樣
經常也會發作經營公司行號的債款人,請求債款人支援支票數張(俗稱借票)或進行換票,讓他能與銀行或金融機構做「票貼」,也便是「支票貼現」。
由於支票在法令上,功用即相當於錢、現金,債款人拿著借到的支票,便能夠在另行向金融機構「借款」的同時,檢附支票作為「擔保」,並按照支票票載的金錢,變現出約七成的現金周轉。
如果說這當下借出支票時,沒有在收據上「記載制止背書轉讓」的文字時,那麼一旦債款人關閉、倒帳或是跑路時,銀行便能夠拿著票無條件地向支票發票人要求付款。
這當下可便是欲哭無淚了。債款人跑了,自己還要無條件付錢給陌生的銀行,一旦數額過大,恐怕也要公司也要受牽連而關閉了。
請信賴的法令人員一再承認借支聯繫
上述個注意事項,其實很多是也要另外用書面完結的,例如字據、設定擔保物權、收據簽發的記載事項等,這常需求法令人員的協助承認。
多請教他們,讓他們發揮特長之餘,也是下降將來發作問題的機會。並且讓法令人員承認細節,都會便利於將來的行使,或是透過文字的設計,保證將來多元的追償途徑。
例如有記載還款日期或沒記載,至少將來要錢時,就有差異。沒記載還款期限的債款,將來還要「催告」,導致時刻上的延遲。
其實每樣都做到的話,是蠻繁瑣的,不過這樣也能夠下降他人向自己借錢的動機以及保護自己。建立準則,讓自己在他人心中「敬畏」位置,不然寧願不要藉錢給人,讓自己辛苦錢被吊水飄、打白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