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當舖典當人需年滿二十歲.請持本人之身分證或護照或居留證。
2、當舖業收當物品、持當人在當票副聯內克制指紋,始可收當。
3、持贓物典當必受法律制裁.持假證件或冒用別人證件報警懲辦。
4、持假鈔者報警懲辦。當舖全面使用假鈔筆假鈔機.請安心使用。
5、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,但不先扣利息及費用。 (依據當舖業法第十九條)
6、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.前項倉棧費最高額,不得超越收當金額百分之五。
7、當舖認票不認人.持當人於當票丟失、破損、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。
8、未辦理掛失者,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,當舖不負損害補償職責。
9、滿當期限為三個月.期限到期不贖.請來繳利息以便拖延。
承擔物品天然蛻變或損壞,如掛鐘、電器、車輛、等在點典當壓貯期間發作停、銹、故障者本舖不負補償職責。
違禁品危險物品及公物有款可辨認者或不適收存之物品,當舖得以拒收。
1、應附證件身份證或護照。
2、當舖業法第十五條規則:收當物品時,應持當人身分證件,並捺指紋。
汽機車典當應附證件:
1.車主身分證。
2.汽機車行照。
3.車主印章。
4.汽車新領車牌掛號書。
5.保險卡。